能被采纳的婚外情证据有:
1、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
2、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等。
4、证人证言。
女子庭审用经鉴定聊天记录当证据被法院拒采纳
网上交流平台越来越便捷,很多事情网络沟通就能谈妥。可当双方发生纠纷,拿着网络交流信息做证据,能成为板上钉钉的铁证吗
2010年,王X为经营酒水生意,与渝中区李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2012年4月,房东将租赁房屋产权部分转给他人,房屋权属主体变更。正巧此时,王X经营门店也引进了新合伙人。同年7月2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解除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久,王X收到法院传票,李女士起诉要求她退还房屋,法院主张了房东的诉请。随后,王X向法院反诉,要求撤销与房东第二次签订的协议,房东继续履行第一次租赁合同要求。法庭上,王X拿出双方在2012年5月23日的聊天记录称,与房东签订解除协议,是为了在新合同中增加房屋变更后的产权人和租赁后的新合伙人。双方通过QQ聊天,已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房东否认了王X举示证据真实性。双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分别查看QQ安装路径、聊天发起过程、聊天方资料、聊天记录页面,并分别截取屏幕或窗口保存成图片文件,接着对图片进行电子数据固定分析。鉴定结果双方网络交流信息真实,没有篡改。出乎王X意料的是,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近日,渝中区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信息交流真实性已认可,仍无法确定用网名交流的两人是否就是当事人双方本人。该工作人员介绍,在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与离婚纠纷中,网络交流信息经常被当事人双方作为电子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作为案件孤证或者主要证据采纳很难,只有在案件完整的证据链中,可作辅证使用。
据了解,王X与房东经法庭上多次调解,最后对房屋重新续约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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