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一般原则:
1.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经营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一般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一特殊的情形,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由原告地法院进行管辖。
3.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如果管辖权不明确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适用的是专属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三、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
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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