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5]110号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含中央补贴)和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二、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其中欠发达县(市、区)由省承担70%。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三、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省财政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生产周期给予一定的补助,并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对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省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
五、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省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备案。
八、维护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秩序。从2005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易规费,市场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积极推进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项目要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
十、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编制完善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快实施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项目,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十二、加强科技攻关。大力支持有关科研院校、机构开展对高抗病性家禽品种的选育及禽流感防治药物的研究。科技部门在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有关受损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龙头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养殖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的补偿。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农户,应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十四、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突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尽快下发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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