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辞职是否会有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03:07 322 人看过

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员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辞职了调休单不能过期作废用人单位要补偿

未用调休单自动作废今年春节后,琴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以后,琴琴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三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琴琴对这一答复也不满:“调休单是我工作两个月来三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琴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最终获胜。【律师分析】>>>>>>调休单不能“过期作废”从以上案例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琴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琴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琴琴工作,理应安排琴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琴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琴琴进行协商。如果琴琴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琴琴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琴琴三天的工资。另外,其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都不能在这三天内中断。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琴琴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编者提醒】>>>>>>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补休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过了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一般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进行补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支付300%的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此外,年休假未享受完就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呢?这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因此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应套用加班费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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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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