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33:07 258 人看过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5-1-1

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第五条生产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六条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样式的专卖标识。

第七条零售烟草制品,应当向所在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烟草专卖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其具体设置标准由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一年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有合法证明的存储、运输除外,下同)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三)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

(四)为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对暂存检查的运输工具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等事项。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登记保存的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如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销毁;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前列物品,可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被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交由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拍卖款、收购款由原没收部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卷烟、雪茄烟,按照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别。

第十五条对举报涉烟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非法经营总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的,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本项规定被两次处罚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而为其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制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营者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严肃劳动法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劳动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中介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接受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监察。(一)用人单位: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制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5.联营企业、承包
    2023-07-15
    106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青政发〔1995〕20号(1995年2月11日青政发〔1995〕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2023-06-04
    400人看过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技术推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技教育单位、科协和其他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体系。第六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
    2023-06-07
    24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
    2023-06-06
    101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
    2023-06-10
    252人看过
  • 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的“一法一条例”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烟草专卖工作的发展。5月上中旬,省人大财经委对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调研组在听取了省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秉发带队,分三个小组赴南昌、景德镇、上饶、赣州、吉安等设区市及有关县(区)开展调研活动。调研组听取了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了江西中烟工业公司、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司)物流中心、稽查中队、烟叶种植基地、卷烟生产企业和农村客户服务网点,较全面地了解了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中,朱副主任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了肯定,他说由于领导重视,各方配合,措施得力,我省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
    2023-06-07
    31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何时施行?
    《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024-04-24
    18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日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献血法》第二十四条
    2024-04-15
    41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制定的法律。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4-05-07
    16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3-01-26【生效日期】195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及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加以修改。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部长李立三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
    2022-04-16
    240人看过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蒋巨峰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种植、
    2023-06-14
    45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一、间谍罪的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结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2023-02-19
    15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实施条例:延误赔偿条款
    航空公司延误航班必须补偿如果你遭遇航班延误,将得到航班公司的补偿。民航总局从本月起实施的一项政策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此前出台的补偿指导意见,由于不是硬性规定,经常有乘客投诉拿不到应得的补偿。航班延误补偿100元至200元针对航班频频延误而乘客又拿不到赔偿的情况,民航总局于今年7月出台《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以下简称《延误补偿》)的政策,确保乘客在航班延误下仍然能够拿到补偿。北京首都机场率先试行数月后,新规定于本月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前,民航总局曾于2004年出台了《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补偿意见》,指导各个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不是硬性规定,有的航空公司在执行时打折扣。《延误补偿》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必须给予乘客补偿。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名称]:国家民航局关于下
    2023-07-15
    25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
    2023-05-09
    284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营者
    词条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经营者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