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社会保护机制的构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21:38 201 人看过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细致的社会保护,才能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培育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1.社会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方式。社会保护,是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对未成年人的诱惑和侵蚀,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概言之,社会保护主要是指在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

社会保护的地位。社会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社会保护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决定的。其地位的重要性体现在:

(1)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中,无处不与社会发生着关系,时时刻刻受到社会环境的熏陶和影响。

(2)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完成向成年人健康过渡的重要保障。

(3)社会保护将随着未成年人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而日益重要。越是年龄增长、体能增强,其社会活动的比重越大,社会保护的地位也就越突出。

社会保护的作用。社会保护的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这种社会环境,具体来讲,将对未成年人保护起到以下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好的办法不是把未成年人封闭起来,使其与社会生活隔绝,而是让未成年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并从中学到知识、受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是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的和首要要求,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是巩固其他保护的成果。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以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相互影响的,社会保护起到巩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以及司法保护成果的作用。

2.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

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这既是一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维护其权益的爱心工程。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的基础是构建村居未成年人维权体系。村居是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重要阵地,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托村居网络,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拓展维权工作的新领域,为农村和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维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形成检察院、团委、村委、社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也有效开拓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领域。

构建社会化维权体系,一是要完善社会化维权网络。各地可建立横向跨省市,纵向到基层的维权网络。广泛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岗,建立维权信息网络,开通维权热线电话,帮助解决疑难问题。二是建立专兼结合的维权队伍。公、检、法、团、妇是未成年人维权的主要力量,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宏观参与和工作指导。确保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前提下,可采取专职人员与聘请社会法律志愿者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起专兼结合的维权队伍,实现维权力量的社会化。三是搭建社会化维权平台。参与维权的主要部门应通力合作,大力整合社会资源,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一些重大活动,不仅为维权造舆论、造声势、造影响,而且切实为未成年人及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四是构建社会化维权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群团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五是运用社会化维权手段。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应重视运用社会化的维权手段,力求把问题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构建社会化维权的宣传机制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广泛开展对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社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无疑能起到加强维权、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正确的舆论宣传对转变社会观念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譬如1992年英国零忍耐基金会与大众媒体曾发起组织首次零忍耐运动,其口号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社会不能容忍暴力每个人都不应该遭受暴力。社会各界应广泛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机制,召集人员、建立制度、开展活动,力求在宣传活动中实现人员、时间、内容及效果四到位。

在宣讲未成年人维权知识方面,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应精选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到各学校进行宣讲,并利用节假日到广场、社区、村居进行巡回法制讲演。针对家庭、学校、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关键作用,创建家长法律学校,督促广大家长正确管教孩子,并对外公布该校联系方式,促进依法治校,杜绝体罚学生,保护在校生的合法权益,为在校学生创造和谐安宁的学习环境。组织编写《未成年人犯罪启示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常识》等小册子,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法律维权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4.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险机制及救助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各种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引发诸多纠纷和诉讼,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终结点在于落实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而困扰我国中小学解决这类事故的正是学校无法承担这笔赔偿费,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便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这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切。国内外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1)我国上海市以县、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2)德国由政府拿出专款投入到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问题,从而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3)日本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

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现状,暂时还不能像德国和日本那样由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去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问题,但可借鉴上海的做法,构建适合本地实情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通过学生个人或学校的很小投入,来获取相应数额社会保险的经济保证。

当然,实行合作责任保险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合作责任保险,是指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筹集基金,对其成员责任上出现的赔偿风险,实行互助、群体分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定义内涵的界定是:它属于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即教师或学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合作责任保险所指的合作是指多方合作,包括政府、单位、个人的三方合作,具体表现在基金的筹集上,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比例可以不均等。现阶段筹资以政府为主,单位为辅,个人参与为宜。

设立专门性社会救济服务机构可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以干涉家庭暴力事件,特别是针对生活在高危环境中的儿童,在极有可能但尚未发生公然虐待时提供保护,其效果尤为显著。西方国家处理虐儿行为的经验是尽可能不投入刑事司法资源,极力通过当事人调解及防虐儿童服务部的协助来解决此类问题。美国从1964年起就设立了家庭服务部,家庭服务部派遣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服务者协助治理一些矛盾冲突较多的家庭。如长沙市芙蓉区已成立了由五位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防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和维权服务中心,同时在区公安分局设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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