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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