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拆迁政策:拆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0:02:48 202 人看过

【阅读全文】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包括市>建设拆迁和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在内的房屋拆迁。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包括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补偿明细在内的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范围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政府土地储备文件;

(六)房地产权属核实手续;

(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按规定转入指定专用账户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市>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1个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房屋拆迁的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必须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由其委托代理人、房屋使用人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空置的房屋,由拆迁人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首次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先行拆迁腾地。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12-21生效日期:2008-01-01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某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韶关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在韶关市市辖区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是否委托拆迁、拆迁实施步骤、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并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户的数量和名单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的汇总表。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安置补偿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准备、货币补偿和补助费标准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存款金额与安置用现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关联法规:

第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应当严格把关,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拆迁范围与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

(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内容是否合法、完善和切实可行;

(五)拆迁期限是否合理;

(六)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者不宜拆除的房屋,对不能或者不宜拆除的房屋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七)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是否已经调查清楚;

(八)安置地点和房源是否落实,安置用房产权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关联法规:

第五条拆迁人需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时,必须出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拆迁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拆迁人需出具拆迁地块周边地区的普通新商品房(不含电梯楼房、花园式楼房、别墅)市场综合价格证明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出具,被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出具。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的监督方法可以由银行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承诺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按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银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拆迁人可采取召开动迁大会、举办拆迁政策咨询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向被拆迁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或邀请其参加,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接待室、公开咨询电话等,认真对待被拆迁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拆迁工作应当符合下列透明度的要求:

(一)拆迁工作人员在动迁工作中应当佩带工作证,不佩带工作证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与其协商;

(二)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公告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送交有关当事人;

(三)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应当置于固定和方便取阅的地方,供被拆迁当事人查阅、复印。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作出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的,书面协议应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拆迁当事人书面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认定,或者委托鉴定、测算等特殊情形,裁决需要以相关结果为依据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5/01【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令31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
    2023-07-02
    206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34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及实施办法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1-21发布部门: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令[2004]2号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彭某法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
    2023-07-03
    43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研究
    【阅读全文】(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
    2023-07-04
    186人看过
  •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
    【阅读全文】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策;(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
    2023-07-02
    346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详解(2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2023-07-02
    25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沈阳拆迁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我家是沈阳市法库县的,我们家快要动迁了,我25岁还有个弟弟17岁,我们是孤儿,父亲去世七年母亲去世五年,我们家住宅70平米还有一个20平的仓房和40平的院子,住宅有个20平开的食杂店已经开了25年了,我们家还是低保户,我想咨询一下如果马上动迁,我和我弟弟可以申请要两套房子吗?国家能给我们特殊照顾吗?
    • 郊区房屋拆迁政策沈阳对拆迁补偿是怎样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
    • 房屋拆迁政策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5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两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比如你周边商品房市场售价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为参照,对比征收方给的补偿单价是否合理。2.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平米,征收方应提供不
    • 襄阳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4-09
      针对这个标准,小编给大家详细说说这个补偿标准都有什么内容。襄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标准(一)住宅房屋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二)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
    • 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9
      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参考标准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