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向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持有、使用商业秘密的人施加精神胁迫,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以上述以外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利用商务谈判、合作开发、学习等活动获取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泄露,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他人获得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是指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同意或者转让给第三人生产经营。(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主要是指行为人持有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违反合同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可以由与商业秘密企业签订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也可以由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取商业秘密后,擅自告知、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4)根据刑法第219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仍然通过上述手段取得、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信息。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意味着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谓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方案、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和投标内容等,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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