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制度具有追溯效力。完成初步调查后,经请求,美国商务部将对特定出口商在过去12个月(如是第一次行政复审,则为过去18个月左右)内对美国的出口情况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应降低、提高或保持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这意味着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即使在初步调查或行政复审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幅度,他们仍有机会参与将来的行政复审以降低其幅度。当然,美国产业也可以借此试图提高对特定外国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
行政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审的程序与初步调查的程序类似。首先,美国商务部于颁发反倾销或反补贴令满一年后的当月1日前后发布通知。利害关系方须在该月月底之前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行政复审请求。
一经提出复审请求,美国商务部将选择最大的出口商并将其视为强制应诉企业。其余主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或被美国申请人等提出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出口商将被视为单独税率公司(非强制应诉企业)。
此后,美国商务部将向强制应诉企业发出完整问卷,这些问卷的答卷将由美国商务部官员实地核查。届时,美国商务部将作出初步行政复审裁决及最终行政复审裁决。只有颁布了最终裁决后,出口商的现金保证金率才可改变。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降低其反倾销幅度的惟一方法是完整参与行政复审程序。如果行政复审中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不与美国商务部合作,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被选为单独税率的公司须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包括单独税率申请或单独税率声明)。如果出口商适当并及时地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则该出口商将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新加权平均幅度。否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总之,在行政复审中,无论是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还是作为单独税率公司,无论主动申请或被动应诉,出口商均应参与复审,否则将获得极高的统一税率。但是,如果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则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税率将保持不变。
何时应主动请求行政复审?
出口商在考虑是否请求行政复审时,应考虑是否存在:
(1)其当前幅度过高;
(2)公司希望继续向美国出口;
(3)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行政资源;
(4)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财务资源;
(5)公司了解事实上其能否降低幅度。
为何会被动接受行政复审?
如果美国产业认为特定中国出口商的幅度过低和/或特定中国出口商将不会参与行政复审(从而导致中国出口商获得统一税率),他们就可能会请求对个别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一旦如此,出口商将不得不合作,否则将接受统一税率。
可以请求复审的利害关系方
尽管美国商务部有权自行启动初步反倾销调查,但其无权自行启动行政复审。可以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复审的利害关系方是———
1.国内利害关系方
它有权请求对任何出口商进行复审。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为什么希望对请求中指名的特定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下面是19U.S.C.§1677(9)条款对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定义:
(C)美国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
(D)作为美国国内从事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或批发的行业代表的持证工会、经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组织;
(E)其多数成员在美国国内制造、生产、批发类似产品的贸易或商业协会;
(F)其多数成员是国内某类似产品的(C)、(D)或(E)项下所述的利害关系方的协会;
(G)在对上述第(4)(E)项中定义的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的行业进行的调查中,作为下列一方代表的联盟或贸易协会:
(i)加工商。
(ii)加工和生产商。
(iii)加工和种植商。
但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通知执行机关和委员会本项规定的适用与美国的国际义务相抵触,则本项规定不再适用。
按照这个定义,即使现在不是且从来不是申请人的国内方,也能请求对出口商进行复审。美国商务部既往的实践也表明,只要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商是利害关系方,该生产商就可以请求进行行政复审。
2.有利害关系的外国政府
有利害关系的外国政府系指生产或制造或从该国出口该商品的国家的政府。它也必须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书面说明为何希望对特定方进行复审。
3.反倾销令所涵盖的出口商
它可就其自身的倾销幅度请求美国商务部进行行政复审,但不能请求对所有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因此,不必担心某个出口商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出口商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
4.涉案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可以请求对向其出售产品的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但他们不能请求对所有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
撤回请求与终止复审
提出复审请求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美国商务部在联邦纪事中首次公布复审通知之后90天内撤回请求。如果所有请求方均撤回就某一特定出口商的请求,则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该出口商的复审。
因此,如果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请求的最后期限之前,中国出口商仍未决定是否要主动请求进行行政复审,我们的建议是:出口商应先行提出请求,以作为保护权利的一种方法。因为,它还有90天的期限可以撤回请求,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
依法认真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225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税以及美国进口贸易的一些做法
300人看过
-
美国再次对中国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17人看过
-
欧美与中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
87人看过
-
美国新反倾销政策解读
337人看过
-
中美律师解答反倾销反补贴案“内情”
224人看过
美国反倾销是指美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倾销的不当竞争行为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该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低价倾销等手段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会评估进口产品是否存在... 更多>
-
反倾销补贴程序澳门在线咨询 2024-10-04专业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
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的具体情况了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2反垄断和反倾销的不同:垄断和倾销是不同的概念,另外反倾销一般是进口国对于出口国的,反垄断则国内、国外都可以。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有何异同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5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
-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区别是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4-09-0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关系如下第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