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追偿。理由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费用后再向肇事人追偿,则可获利丰厚,与商业险别无异、与公益属性矛盾。2、上述《条例》第22条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肇事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款项,《条例》未赋于追偿权。
一、交强险免赔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证驾驶交强险人伤赔偿如何规定
无证驾驶,交强险人伤赔偿的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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