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的小明有一块自己垦荒出来的杂地。后来,由于小明欠朋友小顺一笔钱,便决定用该杂地抵债,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土地协议书》。
协议书里约定:小明将该面积为630平方米的杂地转让给小顺永久使用,扣去应还的债务,小顺应给小明109375元作为永久赔偿费。后因磁灶镇扩建公路占用了该杂地的一部分,杂地面积由此缩小,小顺以转让的土地实际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为由,和小明对簿公堂。
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为无效民事行为。法院还下发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小明向小顺收取的土地转让款109375元。小顺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焦点】
双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小明对该杂地是没有合法的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小明和小顺以支付永久赔偿费换取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形式属非法转让土地,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小明和小顺均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明和小顺恶意串通,以协议的形式,由原告付给被告永久赔偿费,换取争议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实质属非法转让土地。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土地法律、法规,损害所在农村集体的利益,因此,被告小明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转让款属违法所得,应予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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