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3:50:29 197 人看过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第20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共同构成我国体系严谨的公司法人制度。公司法人制度的法律设计,基于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规定公司应当具有独立财产,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通过正当程序行使权利。股东在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并将投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法律原则上维护公司独立人格,阻止公司债权人直索公司股东的责任。但是,法律要求股东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谋取不法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由此确立公司法人制度中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体系。

一、公司人格否认是对法人制度的维护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从经济的角度讲,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低廉的成本解决有限的多种资源的配置,通过对资本、土地、原料、劳力或者技术等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法人制度是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出资人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权利,股东利用公司形式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其独立人格进行经营,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以避免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公司法人制度以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如何合理地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分配为标准,实现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体系,建立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将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分离,公司的股东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实践中,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出现使得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控制股东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法人制度暴露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漏洞,表现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漠视、对股东谋取法外利益的纵容和对侵权责任的规避。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碍于公司的独立人格,无法对股东直接主张权利,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或者障碍。因此,为了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法行为,致使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法院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质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维护,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从正反两个方面确保公司法人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制度,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侵权债权人没有机会与公司交往和进行选择,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牺牲品。特别是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从事冒险事业时,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司一旦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会落空,最终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有限责任虽然可以分散和减小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是并不具有化解或者消除投资风险的功能。有限责任制度将原集中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分配给债权人。从制度设计上,这种有利于股东的风险分配机制对债权人并不公平,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必然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为严重的风险,进而危及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能够通过减小投资者风险而促使社会公众的投资,扩大公司规模,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只能权衡利弊。

法律的价值取向,负有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预设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股东的自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法院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诈欺、过渡控制、巧取豪夺等不法行为牟取私利,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

三、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

我国的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或者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转,设立数个公司用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滥用公司人格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具体情形未作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和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高法院调查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通过判例对各地法院办理相关案件进行具体指导,并对公司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出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设计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严格限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司法解释确立的主要规则是: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规范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范围。同时规定:控制股东过度控制的民事责任;控制股东的债权公平居次规则;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效力范围;一人公司的民事责任;关联公司的民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等。

总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合法形式和有限责任的特权逃避承担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使公司法人制度更加完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2日 0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人相关文章
  • 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公司违反法定减资程序,通过法定减资决议进行实质性减资,削弱了公司的信用和偿付能力,资本不变原则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司资本总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险金额。”这种设计的逻辑是,通过充分的披露和公示,债权人可以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威胁,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提前获得还款或担保,从而规避减资风险,特别是公司股东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本次重大减资,如何确定减资的有效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的“应当”应当解释为强制性规范。根据公司法理
    2023-05-02
    267人看过
  • 人格权受什么法保护
    一、人格权受什么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此条所规定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权利主体享有的所有人格权,既适用于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也适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人格权;因为,一旦任何一种权利主体享有任何一种人格权,他们均享有要求行为人予以尊重的权利。二、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作为基于人的存在而须臾不分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三、人格权具有什么特征与各种具体人格权
    2023-05-03
    304人看过
  • 新公司法保护小股东与债权人权益
    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也不再需要国务院或省部级部门批准。这透露了三个重要信息:设立公司的门槛低了,风险要由与公司打交道者自己决定;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册资本,交易者还要看交易对象交易时资本和总资产;虽然注册资金的门槛降低了,但是出资不实的刑事、民事责任没有改变。过去的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很多,公司章程基本格式化,而新的公司法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加了。同时,新的公司法也确立了很多保障投资者与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如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如因关联关系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持异议少数股东有退股权;在遇到严重困难的前提下,只要有10%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等等。一、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
    2023-03-04
    366人看过
  • 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
    1、原则债权让与既然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说是越过被让与之债务人而获得的,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得参与之债权让与,在其后果方面,决不能损害到债务人的正当的地位。因此,保护债务人乃成为债权让与情况下法律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2、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所拥有的抗辩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对于债权发生方面,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事由,例如,债权所由产生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谓债权不发生之抗辩。其次,还包括构成权利障碍之抗辩,如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此外,所让与的债权倘是基于双务契约而生者,则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总之,凡属债权让与之时,债务人可用以对抗让与人者,不论其为抗辩权,抑或为其他的抗辩,皆可对抗受让人,从而债务人之地位未因债权之让与而有何不同。但不意
    2023-02-22
    427人看过
  • 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
    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保护债务人的权利:1.原则债权让与既然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说是越过被让与之债务人而获得的,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得参与之债权让与,在其后果方面,决不能损害到债务人的正当的地位。因此,保护债务人乃成为债权让与情况下法律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2.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所拥有的抗辩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对于债权发生方面,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事由,例如,债权所由产生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谓债权不发生之抗辩。其次,还包括构成权利障碍之抗辩,如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此外,所让与的债权倘是基于双务契约而生者,则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总之,凡属债权让与之时,债务人可用以对抗让与人者,不论其为抗辩权,抑或为其他的抗辩,皆可对抗受让人,从而债务人之
    2023-05-30
    82人看过
  • 法人如何否认与公司人格没有混同
    笔者主张在受案范围方面采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标准,防止滥用人格否认权现象发生。具体情形如下:(一)公司资本不充足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表现为: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
    2023-04-03
    153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人
    词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法人
    相关咨询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否认与债权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
      公司法人制度,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预设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股东的自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
    • 债权人保护的办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7
      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 破产保证人与债权人能否共用债权权利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
    • 民法典的债权人与担保人是否有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5
      1、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
    • 质权人与其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否是同一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8
      可以,质权人又叫质押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