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保障经营人合法权益,加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是指由境外装船启运的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经上海口岸换装国际航运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中转运输和装卸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口岸上海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组织协调工作,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管理工作。
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以下企业可以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一)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际海上运输企业(以下称海上承运人)。
(二)具有经营国际集装箱港口业务资格及符合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监管要求的场地、设施、人员的港口企业(以下称港口经营人)。
(三)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称港区短途承运人)。
具有在上海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企业(以下称船舶代理人),可以受海上承运人的委托承办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第六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海上承运人从事上海口岸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须按规定委托具有代理中外籍船舶经营资格的船舶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企业需要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登记:
(一)海上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持有关书面材料向市政府交通办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然后向上海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港口经营人向上海海关(其中从事危险品转运业务的还须同时向上海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文件;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5天内发出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政府交通办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港区短途承运人向上海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上海海关按监管要求核准其具体运输工具后,发给许可凭证。
第八条国际转运集装箱及其货物必须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转运出境,超过期限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下列货物禁止转运: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
(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
(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承认的国际惯例规定禁止运输的。
第十条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船舶代理人和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企业提供代理、装卸和仓储服务。
第十一条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根据码头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际转运集装箱作业规程,确保国际转运集装箱优先安排作业。
第十二条入境船舶的船舶代理人应在入境船舶靠港后,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申报,并与出境船舶的船舶代理人做好国际转运集装箱出入境的业务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国际转运集装箱的入境、出境和存放,按规定接受上海海关的监管;其中涉及危险货物集装箱转运的,还应当接受上海港务监督的监管。
第十四条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应根据转运业务需要,保证日常及节假日不间断服务。同时,应简化验放手续,及时验放国际转运集装箱及其货物。
第十五条对有可能危及口岸安全的国际转运集装箱的查验,由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国际转运集装箱进出和存放情况报送上海海关,并抄报市政府交通办,其中属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还应同时报送上海港务监督。
第十七条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各项收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并由上海港务局统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应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集装箱动态信息资料,保证海上集装箱转运业务高效开展。
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业,应在上海市信息港办公室的总体规划及指导下,加快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以提高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具体监管事宜,按照上海海关《关于海上国际转运集装箱及其货物监管实施细则》和上海港务监督《上海港务船舶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国际转运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交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489人看过
-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
191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
137人看过
-
交通部、国际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管理的通知
254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和储存的批复
490人看过
-
集装箱多式联运与海上货运保险
252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如何书写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16合同的书写方式: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等信息; 2、写明合同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 3、写明合同的价款或报酬; 4、写明付款的方式、期限、地点及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
-
海运集装箱律师代理费用多少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08(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
-
-
海运集装箱一般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5海运集装箱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货物运输需要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办理相关手续的文件。
-
海运集装箱报关需要什么资料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单记载相符。委托作业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装卸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由于申报不实给港口经营人、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