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权利的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8:43:44 218 人看过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可能会造成权利消灭或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会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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