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边境贸易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3:36 14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有三十五个县与粤、桂、黔、川、鄂、赣六省区接壤,为了搞活边境贸易,沟通省际之间物资交流,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边境县,都要研究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按照“小型、综合、效益”的原则,力争在二、三年内,分期分批把重要边境集镇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好。省里安排的商业网点贴息贷款和商业简易建筑费,要给边境县适当照顾。边境县每年也要从机动财力拿出一定资金安排边境商业网点建设。边境县的商业、粮食、供销主管部门,可以局、社为单位,采取有偿使用的形式,适当集中所属企业一部分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用以发展边境商业网点。其资金偿还,属于新建商业网点,从利润中归还;属改扩建商业网点,从新增利润中归还。边境集镇商业网点建设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集贸市场的工商税、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款的新增部分,由财政、税务部门返还给当地工商部门用于市场建设。

二、边境地区的批发、零售企业,要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扩大直接向工厂进货的比重,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凡省内和边境地区都需要的商品,主管部门要优先考虑边境地区的需要,从一九八七年起,计划商品和紧俏商品的分配,对边境县按高于内地同等县的比例安排;边境县国营商业、集体商业的批发企业,视经营情况,由县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的批发税,减税所得的好处,由批发企业在作价上转让一部分给边境商业企业;省内工厂、商业批发企业在对边境县的商品调拨作价上,可以扩大2~3%的批发扣率。边境地区农副产品的产品税,应改从生产环节征税,由乡镇负责征收,各边境县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三、按照“继续放权,简化手续,区别对待,灵活衔接”的原则,将价格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边境县政府物价局管理。农产品价格,对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油料和计划收购的烤烟,原则上应执行国家定价,如与省外差价过大,可以与邻省衔接价格;完成定购任务以后的上述产品和其他农产品,一律随行就市,议价购销。日用工业品价格,凡国家和省统一定价或规定作价办法的原则上应按规定执行,如与省外差价过大需要衔接时,除县所在地城镇的彩电、煤油、食盐、白糖、肥皂需报省批准外,其余产品由边境县自行决定。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凡计划供应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产品都应执行国家定价(包括省定临时价),其余产品由县定价。乡镇企业生产的矿产品价格,除国家计划收购和换购部分执行国家定价或合同价格外,其余产品自由作价。上述边境县执行灵活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均应报省物价局备案。由此可能出现的财政和企业收入的变化,由各主管部门与边境县研究解决。

四、边境地区商业企业的调节税,从一九八七年元月起予以减免。边境地区商业企业人平创利不足四百元的,免征所得税。边境地区基层肉食站和供销社历年的经济包袱,从一九八七年起从企业收入中处理,分三年处理完毕。

五、银行在信贷资金供应上,要积极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地区商业、供销部门收购农副土特产品、适销对路工业品和创汇商品所需的资金,要做好安排,予以保证。边境地区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开展横向经济联系,银行要从信贷资金供应和结算工作上提供服务和便利,所增贷款的利率均按正常贷款利率结算。银行每年在安排商业网点建设贷款时,要重点扶植边境地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的建设。

六、大力开展边境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发展多渠道流通。一切有碍搞活边境贸易、有碍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关卡和不合理规定都要撤销。要大胆放手让国营、集体、个体企业与邻省地区广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也要允许外省厂商来本地区按政策办商品交流会、展销会、供货会,繁荣边境市场;边境企业也要积极开展工商、商商、农商、农工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扩大省内产品的辐射、扩散能力。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过去已经放宽的政策,本规定未重新规定的,仍照常执行。附:全省边境县名单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全省边境县名单

怀化行署:新晃、靖县、会同、芷江、麻阳、通道县

零陵行署:兰山、江华、江永、道县、双牌、东安县

郴州行署:桂东、汝城、宜章、临武县

常德行署:石门、澧县、安乡县

益阳行署:南县湘西自治州:凤凰、龙山、花垣、桑植、保靖县

长沙市:浏阳县株洲市:攸县、茶陵、酃县邵阳市:城步、新宁县

岳阳市:临湘、华容、平江、岳阳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业生产相关文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
    2023-04-22
    422人看过
  • 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第一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第二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三条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
    2023-05-05
    39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保证中环路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环路道路红线两侧各二百米的范围,为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具体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凡在建设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第三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开发建设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具体组织实施。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商,统一到规划、土地、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四条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提出用地计划,到规划、土地筹管理部门办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三来一补”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1988]综047号为鼓励“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凡“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年,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减免。为发展“三来一补”必须兴建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在1990年以前免征建筑税。第二条“三来一补”的基建、技术改造投资,由外商提供或从银行贷款的,均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其所需建筑用地,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第三条“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入(补偿贸易在补偿期间扣除补偿进口设备价款的净收入外汇)外汇留成,实行“二:三:九五”分成,即上缴市2%,上缴县(区)3%,企业留成95%。企业留成外汇,任何部门不得从中抽成,工缴费按净收外汇逐笔结算,由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划拨给企业。
    2023-06-05
    237人看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3-25生效日期:2002-03-25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04-23
    486人看过
  •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发[1996]4号)“八五”期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环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科技、环保产业等都有了新的进展,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部分地区环境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地制约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国策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保护纳人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指标体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切实将环境保护纳入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逐级实行责任制,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与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明确‘九五’期间和201
    2023-04-24
    168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生产指种植农作物的生产活动。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农作物的生产。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更多>

    #农业生产
    相关咨询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3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产假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妇,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性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以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4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