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的配偶作为案件当事人该法院是否应当回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1:54:05 203 人看过

一、法院院长的配偶作为案件当事人该法院是否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以上是关于法官配偶案件法院回避的相关规定。

二、夫妻在同一法院的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亦称“职务回避”。公务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外甥)子女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法律依据:《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二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人选。

三、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什么?

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规定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鉴于目前法院系统书记员有聘任制书记员和行政编书记员两种,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编书记员。因此,原则上法院行政编书记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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