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措施需要原告同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8:13:33 285 人看过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人,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行政诉讼撤诉的条件: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未征得同意将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违约吗

【关键字】合作开发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5日,明爱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系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月27日,明爱公司与明斌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经营丰年路地块。明爱公司投入地块及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及相关设施。明斌公司在两年内分两次投入现金500万元用于在丰年路地块建造厂房及相关设施。明爱公司授权明斌公司全权代表明爱公司负责筹建并经营该地块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等一切设施。明爱公司每年分配收益确保245万元,每三年递增5%,不足部分由明斌公司补偿。明斌公司每年分配收入为房租总收入减去明爱公司所得部分,由明爱公司在收取房租后一个星期内支付。签约当日,明爱公司另向明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某某出具了授权书一份。2007年10月19日,明斌公司与树贵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明斌公司为第三人树贵公司定向建造厂房,厂房竣工验收移交给树贵公司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树贵公司全面负责厂房的经营,明斌公司按每平方米每天不少于0.45元的标准收取固定收益,第四年起每三年在上三年基础上递增5%,并收取树贵公司押金100万元。明爱公司认为明斌公司与第三人树贵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未征得其同意,系违约行为,且明斌公司一直未实际投入资金,故明爱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在文汇报上声明对任何他方以明爱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不予认可,并于2008年6月5日向明斌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函件,解除双方于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撤销对明斌公司的授权书。明斌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明爱公司继续履约。为此,明爱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于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2、明斌公司撤出在马陆镇5街坊11/1宗工业地块工地上的施工人员,并拆除搭建的施工临建用房及围墙;3、明斌公司赔偿明爱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印某某、陆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明爱公司与明斌公司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于2008年6月5日解除;二、明爱公司要求明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要求印某某、陆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明爱公司负担。

明斌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原审法院确定合同解除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原审法院曾询问明斌公司是否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但未释明需要提起反诉。而后原审法院以明斌公司未提起反诉为由不予处理,该行为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明爱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明爱公司辩称:明斌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发给明爱公司的邮件并非是明斌公司与树贵公司订立的协议,而是三方协议,目的是让明爱公司、明斌公司共同与树贵公司签约。明爱公司由该份邮件无从知晓明斌公司已与树贵公司签约的事实,更谈不上同意。直至2008年5月15日,工地发生打架事件,明爱公司方知有该份协议,由此对明斌公司丧失合作信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印某某、陆某某表示同意上诉人意见。

一审第三人树贵公司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系争《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明确约定明斌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接受明爱公司监督指导,重大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实施。明斌公司与树贵公司签约,属合同履约过程的重大事项。无论明爱公司是否知晓,但没有证据证明明爱公司同意明斌公司与树贵公司的签约行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应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爱公司因前述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明爱公司解除行为的效力,该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明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

1、明斌公司是否违约

2、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法理评析】

本案系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未经他方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约而引起的合同解除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明斌公司是否违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明斌公司是否违约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内容判断方面的内容。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明斌公司是否违约的争议点在于判断明斌公司与树贵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否为双方约定的重大事项。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明斌公司将厂房建成后的经营管理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了树贵公司,而明斌公司与明爱公司签订的协议的主体内容是以明爱公司作为委托人、明斌公司作为受托人,约定了共同开发地块的资金投入数额、支付方式以及经营管理事项等内容,显然二者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可以认定为重大事项。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明斌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接受明爱公司监督指导,重大事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再行实施,那么明斌公司在未与明爱公司协商并取得明爱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其与树贵公司签约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开发合作合同的违反。

其次,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方面的内容。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方式,其中前者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毁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等,后者则是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合同解除的请求,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准许。

在本案中,明爱公司基于对明斌公司的信任,全权委托明斌公司对双方合作开发地块事项进行管理,并约定了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等内容,由此可知该合同融合了财产和人身两种合作因素,合同的受托方是绝对的,在未得到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委托事项又直接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对原合同信任关系的破坏,即便第三方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也无法达到明爱公司与明斌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因而明斌公司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合同的目的不达,因而明爱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对于存在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其签订和履行都掺杂了许多人身因素在内,因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对自己签字的行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先行征询合同相对方的意见,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行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李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都有谁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一)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情况。(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
    2023-06-06
    105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一、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
    2023-03-12
    39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被告变更的处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没有说明变更被告的操作方式。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告知原告撤诉,然后对适格的被告另行起诉。二、原告重新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应诉。三、原告告知法院,同意变更被告,然后法院作出裁定变更被告。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
    2023-07-06
    40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1)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2)相邻权人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3)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4)投资人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5)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6)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2023-06-06
    25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1)受害人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们不是共同原告。(2)相邻权人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3)公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4)投资人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5)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6)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2023-06-22
    44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诉范围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如下:一、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范围如下: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二、如果是对复议案件诉讼的,则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因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四、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什么是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不同情
    2023-04-11
    29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3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批评教育方式,指明其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许再犯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责令其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行为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人所采取的一
    •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14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
    •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1-15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
    •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5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 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5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