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5 04:39:40 407 人看过

1、当民事主体之间订立了关于购买或出售房地产以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之后,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地行使物权,依照双方约定,他们可向相关的登记机关提出预先登记的申请以备将来之需。

2、在完成预告登记手续之后,若未经已进行预告登记的合法权益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对该不动产实施任何处分行为,则被视为无效,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物权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诸如房地产等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等事项,皆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只有在相关信息被准确记录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那一刻起,才会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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