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破产审判司法实践解决制度的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41:20 313 人看过

针对现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局限性,佛山中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比如统一由中院集中管辖全市破产案件,以便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加快破产审判专业化进程。

据了解,为了细化规定,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该院还率先出台了《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破产费用支付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通过制度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减少人为因素对破产事务的影响,更是让人眼前一亮。

为了提高管理人执业门槛,佛山中院除要求至少有三名以上从业人员通过入册业务能力考试,在破产领域执业三年,且最近三年曾担任管理人或受聘从事产清算工作外,还引进了入册竞争机制。此外,该院还严格限制入册机构数量,在客观评估全市法院破产清算收案数量的基础上,将入册中介机构人数从原来的23家压缩至10家,并规定入册综合评分前三名的管理人,才有资格处理重大疑难、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佛山中院还加大了对定期监督工作和资历管理,明确提出管理人名册有效期为八年,每两年考核一次。入册的中介机构获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需要指定一名通过入册业务能力考试的工作人员作为破产案件承办人,实行承办人签名负责制。管理人每三个月需要向承办法官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法院汇总上述情况后,每半年左右向社会公一次未结案件进展。破产案件承办人调动时,应当指定其他通过入册考试的工作人员担任承办人,如果机构承办人少于两个,且在一个月内不能补足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更换管理人。

据了解,佛山中院还专门成立破产人管理基金。根据该项制度,当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达到一定额度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作为管理人基金,划入法院专用帐户统一管理,报酬越多提取的比例越大。当管理人得到的实际报酬低于审计和评估成本时,可以从管理人基金中提取差额部分弥补损失,破产管理人基金向每个破产案件支出的金额以10万元为上限。

为了解法律规定没有为管理人报酬提供制度保障这一现实难题,佛山中院在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内,根据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按一定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效率越高回收的报酬比例就越高。如一年内结案按90%收取实际报酬,两年内结案按80%收取实际报酬,依此类推。上述管理人报酬方案需要在选定管理人之前公布,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报告。

法律专家表示,为了解决破产管理人目前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吸纳各地的先进经验,统一实务做法。

企业破产法刚出台时,为了培育破产管理人这一新兴队伍,设置了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随着破产管理人队伍不断壮大和发展,细化规范和管理破产中介机构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进一步完善现行破产法律程序,才能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正常运行,进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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