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下称医保中心)对曾经引起媒体报导(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和广大离退休职工广泛关注的医保纠纷上升到行政赔偿的请求做出了答复。市民樊某认为医保中心在对其父亲参加医保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行政过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经长时间交涉无果后按法定程序通过正式渠道向医保中心提出行政赔偿的申请,要求行政赔偿2万元。医保中心答复认为,市医保中心在核定参保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及享受医疗保险上一视同仁,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其工作人员对参保人病人樊幼德有违规行为,答复驳回了樊某的行政赔偿2万元的要求。
但是,樊某对此形容为非常令人遗憾,医保中心错过了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因为提出申请本可以成为体现部门有自我纠错落机制的一个机会。表示将按法律规定,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定要走完法律历程。
为父维权申冤追究医保责任
樊某现年40岁,其父亲樊幼德是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前曾出任过该公司的副总工程师,已于2004年4月20日因癌症病逝。2003年1月1日,阳电公司按国家医疗改革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昆明市医疗保险(简称医保)。樊某所要求的行政赔偿,主要由二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公司组织职工参加医保时,医保中心不给已经有8年癌症病史的退休职工樊幼德办理癌症病治疗证的行政过失,侵害其癌症病的治疗权力及造成的伤害。对于医保中心的这一过错,樊某在2003年其父亲住院期间发现后找到医保中心交涉后给予了办理,但已经造成了快一年的无证医疗状态,这对病人的早逝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医保在参与医保病人治病的过程中,做为主要治疗费用的支付方,设置障碍,千方百计逃避费用支付,对参保病人的治病权力普遍进行侵害的行为。
其表现方式为利用国家医保政策为借口,制定不完善的甚至是违背国家医保政策的各种措施,各种霸王条款,来限制医疗行为,缺斤少两,以达到逃避费用支付的目的。典型措施如:《住院费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节约奖励、超支补贴结算办法试行方案》。
引起媒体关注的起因是樊某因为医院在其父亲住院期间不断的催交医疗费用感到无力保证其父亲长期治疗而引发对医保的质疑及投诉。经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报导后引起社会对医保现状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因为他们的处境是一样的。从而暴出《住院费用总量控制、定额结算、节约奖励、超支补贴结算办法试行方案》:人均7800元定额结算标准,同时披露了医保中心普遍存在拖欠医院医保病人治疗费用的现状,其中就有上年度(2003年)医保中心拖欠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800万元尚未支付的事实。
樊某维权过程
2004年3月25日起开始与赔偿义务机关医保中心交涉;2005年5月12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正式提出要求行政赔偿书面申请,2005年5月20日医保中心文件回复,坚持其错误理由。
医保中心无视其办事人员重大行政过失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父亲造成巨大伤害的事实,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为官治病,官断医疗,借口没有提供办证的必备病历材料,拒绝办理,也就是说医保中心的审核机构已经审核查明当事人的父亲没有癌症病的病况,所以不给办证!这样武断判定的结论产生的另一种严重后果就是在阳电公司造成当事人的父亲一直以癌症病骗人的议论后果,对病人的自尊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侵犯了病人的名誉权!而另一方面,也因此终结了当事人的父亲治病求生的愿望。因为医保中心已经剥夺了国家给他的治疗癌症病的权力,他自己又无力承担治病的巨额费用,所以拒绝住院治疗。求生无望,只想早死并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病情加重,并在得知已经为他办理了治疗证后,方才愿意住院治疗。但是,为时已晚,病魔趁虚而入,夺去了当事人父亲的生命!
而历时一年另3个月之久的维权之路给当事人的身心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通过正常途径的申诉及忍耐,依然坚持的错误态度,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污辱。医保中心无意改正错误,坚持推卸责任,漠视当事人长期以来采取的极大克制态度的立场,亵渎当事人所做努力的良好愿望,充分证明了该机构毫无纠错机制,已经错失了不能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
为督促其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诉诸法律看来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诉诸法律行动显示了当事人对医保中心长期以来置若罔闻的态度,以及多番规避责任的行为已经到达了容忍的极限,忍无可忍!一旦诉诸法律,个人的维权将演变为全体离退休职工的维权,而要求行政赔偿的费用将依法提出新的诉求。
2005年5月24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最后会是什么结果,实难预料。相信法律会是公正的,否则只会令医保当局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侵害广大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危及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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