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诉讼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54:42 440 人看过

1、侵犯财产权民事诉讼事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财产权的诉讼事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财产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违反国家规定赔偿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收缴财产、分摊费用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收取财产、摊派费用的,财产失控,最好的赔偿是返还财产。

2。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3。对已拍卖财产的补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该财产采取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该财产已被拍卖,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已归他人所有,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金钱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是支付拍卖价款。(4)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支出。所谓“必要经常性”支出,是指企业、商店和公民在停业期间为维持生存而支出的基本费用,如水电、房租、职工基本工资等,职工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工资平均数计算。但是,不赔偿法人或者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须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它只补偿必要的经常性支出,是补偿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他财产权利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造成财产权利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非法侵权而不可避免地减少或消除现有财产。其次,除直接损失外,预期收益和间接损失并非由相对人实际取得,因此不能排除事故的发生是不能实际取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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