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二)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三)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3份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五条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2
申请人身份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身份有效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
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4
捐赠、转让、交换批件?
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5
《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
《经营利用证》复印件一式3份。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原件一式三份。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出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6
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提供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纳展览、表演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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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350-->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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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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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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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芦林
-->
当场制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依法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芦林
-->
当场发证
2.依法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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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市农委窗口。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农委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三十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12项[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12项省级授权下放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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