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席法庭作证,应被扣除奖金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22:14:21 187 人看过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一、行政诉讼开庭的流程

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部分。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告栏内。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査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审査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下面主要对回避制度进行必要的阐述: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适用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法庭调査阶段

法庭调査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査证据,以査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原告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围绕证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进行阐述,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证。此外,若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时可以宣读证人证言,但此证人证言同样应在法庭经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②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査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当事人发言应经审判长准许。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新的事实、证据,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之间进行辩论。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行发言。第一轮辩论结束后,依此顺序进入第二轮辩论,针对上一轮辩论中对方的要点和主张进行反驳,并进一步阐明本方的观点,相互辩论的次数和时间由审判长确定,但不得限制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时亦不可使当事人重复自己的主张。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程序,宣布休庭。

(四)评议判决阶段

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根据经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评议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交由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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