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公司股权所有权的行为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0:40 432 人看过

确认诉讼,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确认行为是确认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的行为,确认判决是确认请求的判决。根据诉讼故意的不同,可以分为善意诉讼和恶意诉讼。善意诉讼是指原告根据其取得股权的意图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举各种理由予以反对。比如,为了挤占原告的资金,公司表面上的意图是吸收原告为股东,实际上却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程序,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另一个例子是,股东以各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则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遵循善意保护第三人的原则。恶意诉讼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逃避债务,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确认其或他人的股东身份。例如,当名义上的股东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他们主张股东身份。

2。按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股权确认诉讼和外部股权确认诉讼。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确认内部关系的公平,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说,探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根据意思判断公平。外部关系包括:增资导致的新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债务导致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关系。根据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确认诉讼、公司确认诉讼和债权人确认诉讼。当股东提起诉讼以确认其权利时,公司是适当的被告。首先,股权是股东与公司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股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原告提起诉讼确认该权利的原因是,该权利在主张股权时未得到公司的承认。其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含义较为复杂。由于公司是一个虚拟的法人,公司的所有含义都是由特定的主体来完成的,这些主体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公司否认原告股权的意图可以来自上述任何一个主体,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以公司名称的最终含义来表达的。同样,由于公司是一个虚构的法人,公司的含义也受制于其他主体,而与股东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此时,可根据需要增设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对其具有直接约束力。

公司确认股东权利的诉讼通常是附带于其他诉讼的,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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