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的责任:如何解决缺陷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33:08 311 人看过

承包商不仅要对业主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对经转手后的未来建筑物的主人负责,即使承包商同未来建筑物的主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甚至在承建过程中,承包商根本就不知道未来的主人是谁,他们也须对其所承建的建筑物的缺陷承担责任。我们要牢记,侵权责任是不受合同关系的限制的。例如,一个开发商自己承建了一栋公寓,他将房屋卖给了一个家庭,这个买主又将房子租给一个承租者。承租者家的小孩在打开水龙头时被开水烫伤。在本案中由于导致热水过热的原因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热水供应系统没有加装冷热水混合阀。没有任何过错的使用者有理由信赖承包商的技术和安全保证;对于开发商来说,设计和承建房屋时就应当合理地预见不加装混合阀会致使用者于被烫伤的危险境地。未加装混合阀的房屋是有缺陷的,他应当对一个正常使用者的损害负责。这里开发商同使用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承包商的雇工不慎坠入水泥搅拌池死亡,业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承包商的一个木工学徒在混凝土浇注的时候掉入水泥池死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工地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条件。那么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对该木工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该法的规定,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责任应当由承包商负责。

但有的时候情况可能比较复杂,例如在本案中,业主在合同中保留了下列权力:(1)决定实际工作量、劳力、监督、材料、设备、人员、分包和其它项目的供应;(2)协调和确定承包商的施工进度;(3)同其它承包商签定合同;(4)指令对承包商的监督;(5)向承包商发出总的指令。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实际上对施工现场有了完全的控制权,同时由于业主对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尽管合同规定承包商是独立的,不是业主的代理人,由于业主实际上已经支配了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承包商已经成为业主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业主应当对木工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承包商负责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事实上对施工现场没有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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