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重整是利好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9:40:31 193 人看过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根据《民法典》,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民法典》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一方面有违重整制度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另一方面也有违债权人的“权利人”身份,实践中将造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效果,因此应通过修改法律、授权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改进完善。

应进一步限定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重整制度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利益,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巨大冲击和负面影响,如员工大量失业、股民大规模受损及其他重大社会震荡等。一言以蔽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不在于或曰主要不在于保护债务人企业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兼顾才是重整制度的制度设计初衷和落脚点之所在。因此,对于那些规模有限、影响面小的普通中小企业立法完全没有必要给予重整保护。[5]这一方面是因为重整程序成本高昂、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普通中小企业规模经济有限施行破产重整未必符合效率原则,另一方面普通的中小企业社会影响小所涉社会整体利益不大其破产通常不会引发较大社会震荡对社会整体利益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再一方面将中小企业别除于重整程序之外也可以有效规避大量中小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带来的工具主义滥用问题。因此,无论就法理还是实务操作考量,都应将重整程序适用主体进一步限定为那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企业”,具体说来就是那些规模大、员工、股东众多、对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以及特殊情况下一些规模特别大、员工众多、对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对债权人构成一定的保护,即这可以将大量债权人从受众多失信成本低廉的中小企业滥用重整程序之虞中解脱出来。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交申请书吗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交申请书。

破产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之所以没有提及你说的情况,是因为重整的制度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现实中债务人肯定比债权人更清楚自己的企业情况,以及有没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而债权人再申请重整的,大多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成为债务人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债转股或者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债务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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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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