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6:14:46 304 人看过

一、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办理材料

1、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3、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三、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的流程

1、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司法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审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4、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5、将申请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4: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证机构相关文章
  • 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受理条件有哪些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材料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公司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
    2023-05-18
    64人看过
  • 桂林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如何规定
    一、桂林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如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二、桂林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
    2023-05-14
    110人看过
  • 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条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桂林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办理材料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
    2023-05-14
    125人看过
  • 桂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
    一、桂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如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桂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三、桂林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料进口水产苗
    2023-05-14
    417人看过
  • 玉林企业设立如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
    一、玉林企业设立如何规定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2023-05-14
    111人看过
  • 公司组织机构如何设立
    法律综合知识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流程:1、先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已准备好的公司名称。2、准备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交相关材料提交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3、到工商局指定的刻章地点刻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发票章。4、去银行开立基本户。5、核定税种。公司组织机构如何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2022-07-09
    431人看过
  • 桂林退伍机构一览
    法律综合知识
    桂林市民政局地址:凤北路8号电话:(0773)2830145,0773-2886268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地址:环城西二路5号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局地址:骖鸾路26号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地址:中隐路31电话:(0773)2836346桂林市叠彩区民政局地址:凤北路8号电话:(0773)2851429临桂县民政局地址:临桂镇建设路71号临桂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环湖路口民政局旁电话:(0773)5586531荔浦县民政局地址:滨江路6电话:(0773)7213474资源县民政局地址:资源县人民政府附近电话:(0773)4311011兴安县民政局地址:湘江路6号电话:(0773)6222178阳朔县民政局地址:蟠桃路电话:(0773)8822423灌阳县民政局地址:胜利路128号附近龙胜县民政局地址:569乡道附近灵川县民政局地址:灵南路6恭城县民政局地址:滨江苑九区1电话:(0773)8211700永福县
    2023-05-29
    428人看过
  • 桂林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需要什么材料
    一、桂林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初审需要什么材料1、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2、办公场所的证明3、申请机构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二、桂林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初审受理条件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发生迁移的,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进行变更申请。(一)、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二)、办公场所的证明(三)、申请机构的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三、桂林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初审设定依据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
    2023-05-18
    405人看过
  • 防城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防城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受理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二、防城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
    2023-05-14
    208人看过
  • 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公证机构的名称发生改变的,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进行变更申请。(一)、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二)、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三)、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二、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办理材料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所有的公证员执业证原件所有公证员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三、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办理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五条:省、自治区
    2023-05-18
    65人看过
  • 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的受理条件《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三、桂林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的材料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2023-05-18
    332人看过
  • 桂林企业设立收费吗
    一、桂林企业设立收费吗不收费。二、桂林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
    2023-05-18
    464人看过
  • 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
    一、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023-05-18
    340人看过
  • 桂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报考如何规定
    一、桂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报考如何规定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
    2023-05-18
    72人看过
换一批
#公证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其职能在于行使公证的证明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预防纠纷。公证机构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固定的场所;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更多>

    #公证机构
    相关咨询
    • 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如何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拉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拉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
    • 公司组织机构如何设立
      甘肃在线咨询 2024-03-19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方式如下: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
    • 设立保险应当经哪个机构批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4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XX会批准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1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修订)》第条,设立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何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