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未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公司注销后其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请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呢?
答:
既然是企业的破产清算,就应当按照《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办理:
1.《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所说的职工工伤待遇应当属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作为一般的普通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应由管理人(可以是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整理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如果管理人没有调查清楚、列表遗漏、或者没有公示,责任不在职工,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当然要维护职工(尤其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显然,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必须是第一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都排在其后。不清偿完结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本就不能清偿税款或普通破产债权。
4.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未能得到清偿,是因为管理人的责任,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管理人赔偿。
5.如果该企业不是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的(只是假设)而是公司股东实施的公司解散清算(法理上称为公司自行清算),则可以根据《破产法》的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公司股东(及或公司聘用的清算组)的清算不当的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及或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其实,都有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当然可以依法追偿。尤其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未经过法院认可或确认的),所形成的清算报告,只对认可该报告的债权人及公司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专业人员(例如公司法律师、经济法律师、企业法律师)都会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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