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以素有“花木之乡”美名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为例,现有园林绿化公司200余家,2010年花木产值20亿元,花木市场年交易额超60亿元,园林绿化工程产值超30亿元。园林绿化业务包含规划、造型设计、场地整理、种植花卉、林木、草皮和后期养护管理,既涉及工程劳务又有货物销售,因此很多企业对如何正确纳税存在疑惑。笔者就园林绿化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从事绿化工程又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缴纳营业税。但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时,这一混合销售行为不仅涉及营业税,还可能会涉及增值税。
例如,某**公司承接一项园林建设工程,工程总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500万元、花卉200万元,外购林木3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而根据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可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应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所列举的范围。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本项业务只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69万元[(2000+300)×3%]。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否则,其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很可能会被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一并缴纳营业税。
销售林木和提供管护劳务的税务处理
**公司在销售林木的同时,往往会应客户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提供后续管护等服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工程,工程总价1000万元。其中,土地平整工程100万元,销售自产林木700万元,后续管护200万元,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要求,平整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缴纳营业税3万元(100×3%)。销售的自产林木和提供的管护劳务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由于自产林木免征增值税,所以只就管护收入缴纳增值税34万元(200×17%)。
需要提醒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中纳税人销售的林木,是指纳税人自产的林木。如果绿化工程中销售外购的林木,则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
2.**公司提供管护劳务时,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很少,如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税负要远远高于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即使该**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3%仍小于服务业5%的税率,但由于管护劳务中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占的比重一般较大,而这些劳务在营业税中是免税的,因此,按3%缴纳增值税往往会大大多于缴纳营业税的税额。所以,**公司在向客户销售林木并需提供管护劳务时,应尽量分别签订合同。对于管护劳务中有免税劳务的,还应注意《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很多单位在搞绿化时,自己采购树木、花卉,然后请专业的**公司种植并提供后续管护。这种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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