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以后的国际实践中,国家间通常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1975年(蒙特利尔)对该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的关于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了推定过错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的基础上。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任何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2、根据上述三个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罪嫌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三个公约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我国1958年加入《华沙公约》,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并先后与许多国家订立了双边民航协定。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具体规定了我国的民航制度。1978年和1980年,我国先后加入了上述三个有关国际民航安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
航空运输行李票包括哪些内容
63人看过
-
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165人看过
-
国内国际航空提货须知
457人看过
-
航空意外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137人看过
-
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140人看过
-
航空人员包括哪些
323人看过
空中航行是指在大气层中利用飞行器进行的空间移动活动,包括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航空器的飞行过程。这一概念涵盖了民用和军用领域,以及各种飞行任务,如运输、巡逻、科学研究等。在空中航行过程中,飞行器通过动力系统产生的推力克服大气阻力,实现在空气... 更多>
-
劫持航空器罪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10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和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供应,海关和警用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
-
航空保险遗产税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呢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6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以保险金形式留下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并且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会计核算的方法体系体系包括哪些内容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会计核算方法: 1.设置账户 2.复式记账 3.填制和审核凭证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财务报告关系:1.经济业务发生后,先要取得合法凭证;2.根据设置的账户,按复式记账方法登记账簿;3.根据账簿记录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在账实相符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
-
国际刑法中规定了哪些属于国际犯罪的公约和条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5为了有效打击一些严重的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秩序,有关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惩处国际性犯罪的公约或条约,如197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3《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学习与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