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中国银行、中国银监会、商务部提供金融销售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的销售金额为收取的总价和附加价款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后的余额,对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发行的债券利息。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是给买方和出租人的。
示例: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2009年1月购买了一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格450万元,增值税76.5万元。它获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估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计残值。2014年1月,由于生产规模扩大,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2014年1月10日,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以营改增的销售合同。成交价240万元,机床公允价值240万元。同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机床,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次年1月10日租金62万元,其中本金48万元,融资租赁费14万元。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款:融资租赁资产2400000
借款:银行存款2400000
2014年1月11日,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首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万×5=310万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费用,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0=租赁资产公允价值+0。最后,最低租赁收款现值为240万元。
借方: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应收款3100000
贷方:融资租赁资产2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598290.60[(3100000-2400000)△1.17]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销项税101709.40[(3100000-2400000)△1.17×0.17]
收款时次年1月10日租赁费:
借:银行存款620000
贷:开具发票时(其中48万元为普通发票,14万元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销项税20341.88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341.88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关于增值税差额缴纳的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应缴纳增值税,上述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金额即为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入的金额为“营改增”销售和售后回租销售,相应计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通知),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买受人即出租人应当扣除融资租赁资产的资本金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普通纳税人,银监会或商务部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个人财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般纳税人和经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1.7亿元的,适用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达标次月起执行。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当期取得的价款和附加价款的比例。
以上述为例,假设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次年1月底计算增值税税负=20341.88÷(620000-20341.88)=3.39%,超过3%。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可获得3%以上的增值税退税,即(620000-20341.88)×(3.39%-3%)=2338.67元。
借款:银行存款2338.67
借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润23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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