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旧城改造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自然村落纳入了城市的规划当中。而房价的攀升,也使得诸多早已经售出房屋的原房主想方设法地变更合同。为此,买卖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半年来,仅李村法庭就受理了村房买卖合同纠纷案40余件。于是,一纸多年封存的旧契约还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便成为许多村房买卖者关注的焦点。
案件回放
1994年10月14日,卖方田某将坐落于李村镇新村的一处房屋及庭院,以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龙某,并订立了卖房契约。由于当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买主以两证(房产证和土地建设使用证)为证,承诺将来国家如有变化或拆迁,其房权、产权永远归属龙某所有,田某无任何理由变更。订立契约当日,田某将房屋交付给龙某使用,同时将两证也交给了龙某。后来,新村的所有集体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双方买卖合同的房屋因拆迁而被拆除。
为了毁约,田某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认定原契约属无效为由将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购房协议无效,应物归原主。后经李沧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一致判决原购房协议生效,不可变更。
双方观点
记者在李沧区的河南村、河北村及晓翁村采访了十余位村房的卖主,他们大都是此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希望法院能解除当初的购房协议,归还房屋所有权。一名姓张的村民表示,依据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1)89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规定,严禁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或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据此,卖方的观点是,买卖双方订立协议的内容违背了法律规定。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不得随意处分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相关法规都限定于本村村民之间的转让,其宅基地转让的主体是有限定范围的。因此,过去买主的购房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律效力。
而买方则认为,这是卖方想非法占有房屋的借口。现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更改为国家所有,卖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依法取得处分权,双方买卖协议应依法认定有效。现住河南庄的买主刘先生称。他还认为,卖方想毁约的用意很简单,就是冲着旧房拆迁、房产涨价而来的。卖方违约是恶意的,其目的是非法侵占买主的利益。
法官说法:旧契约有效
李沧区法院李村法庭吴春辉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类案件中,诉讼的主体不一,或是买主起诉卖主,或是卖主状告买主,但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均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吴庭长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不得随意出售宅基地,但对出售宅基地上所建的住宅,法律并未禁止,房屋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卖方出售村房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卖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依法认定有效,买方有权对其房屋作出处分。吴庭长还强调,国办(1999)39号文件是根据当时的农村擅自转让土地而下发的,与民事法相冲突,卖方不得以此作为理由而变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购买村房的四种类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购买村房的人大概有四种类型。一是本村之间买卖;二是邻村之间买卖;三是村民与外来人员之间买卖;四是城市人口与村民之间买卖。无论怎样,卖方大都是家人外出或在别处已购买了新房,以致房屋闲置而出售,而买方则因家庭人员较多需要住房而购买,外来人员购房多数是为了经营而求安居。
提醒:购买村房的三点注意
为避免因购房留下后遗症,买方在购房之前应注意卖方是否为所购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必须找两个以上与该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予以作证、交易、过户。最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注意交易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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