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多家媒体广泛关注的大学生侯海涛不服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升达学院)勒令退学行政处分一案,近日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升达学院对原告候海涛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月20日,升达学院进行市场营销商务英语补考考试,该校市场营销系04级专升本二班学生侯海涛在考试中因替同班同学万鑫代做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事后,候海涛与万鑫均向该校写出了检查,承认在考试中万鑫请侯海涛为自己做试卷,侯海涛为万鑫答试卷的事实。2月25日,升达学院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与其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给予侯海涛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升达学院将对原告候海涛的处分决定口头告知了其本人并将原告作弊情况、学校处理情况等内容电话告知了原告的家长。2月26日,原告向升达学院递交了书面申诉书。3月3日,升达学院经研究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并将学院的最后结果口头告知了原告及其家长。原告对此不服,于3月8日向新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升达学院的处分决定程序不当、处理过重为由要求撤销升达学院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3月10日,升达学院将对原告侯海涛及其他同学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一并报郑州大学学生处和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升达学院对原告侯海涛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对原告申诉的复查结果虽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其《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作出,但采取口头的方式告知原告及其家长并不能表明其已将处理结论同原告见面、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将处理结果向原告送达等程序合法,且被告提交的“学生奖惩处理表稿”中并没有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
大学生替考被开除状告母校胜诉
128人看过
-
云南74名乙肝学生被令退学状告学校终获胜
256人看过
-
学校被学生状告违反管教规定
187人看过
-
学生表现不佳被劝退学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
288人看过
-
大学生作弊受处分告学校法院不受理
452人看过
-
清华大学教授状告网易胜诉
300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大学生替考被开除状告母校胜诉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因为一次替考,在校大学生被开除学籍。该大学生在向校方多次请求恢复学籍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处分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孙振伟是河南XX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2006年9月,同学沂蒙(化名)找到孙振伟,想让他帮忙替他参加《法律基础》的考试。碍于面子,孙振伟没有拒绝。于是,他代替沂蒙参加了该科目的考试,被巡考发现,随即报请校方
-
-
考试作弊被学校贴通告怎么办?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8考试作弊表面上只是个人的不诚信行为,实际上远不止于此,作弊还是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表现,也是损害社会公正的行为之一,学校把损害公众利益和违法违规的现象和事实公之于众是职责所在。这与侵犯学生的名誉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注: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