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离婚应符合的条件是: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除非能证明军人一方存在着重大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例如其存在法律或事实重婚,或在有配偶时还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或者其有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等情形,亦或是其有着屡教不改的赌博等恶习。
如何与军人离婚?
与军人离婚分以下两种情况:
1、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良好,非军人一方无关紧要的,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
2、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无法维持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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