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是否具有股东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5 10:55:16 267 人看过

本公司设立之监事职位为一重要角色,享有多种权力及担负多项义务。

以下将逐项详细阐述:

其所享有的权力包括:

1.有权查阅并审计公司财务账簿及报告;

2.对董事、高级管理层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行动进行监督;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以及股东大会一致决定的董事或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4.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权益之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令其改正;

5.在董事会未能有效地组织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前提下,有权力自行发起并主持该类会议;

6.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7.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相关诉讼;

8.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应有职责。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监事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1.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确保自身对公司负有忠诚且尽职尽责的服务精神;

3.如监事因个人过失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根据股东大会质询程序,需就相关问题作出充分回答;

5.即便在董事会消极怠工导致股东大会未能按期召开的背景下,监事也需继续履行其应有的监督与指导职责;

6.监事会或监事发现企业运营情况存在异样时,有权展开全面调查,必要时亦可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支持协助工作,但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公司全权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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