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是否有权跟儿子争取房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法定继承情况下,如果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则有权跟儿子争取房产;如果女儿丧失继承权,则无权跟儿子争取房产。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和女儿都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不分先后,且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赠,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遗嘱、遗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2、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遗嘱中指明由儿子继承该房产,且该部分有效,则女儿无权跟儿子争取房产。
(2)如果遗嘱中未指明由儿子继承该房产,或者指明由儿子继承该房产的部分无效,此时适用法定继承,如果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则有权跟儿子争取房产。
(3)如果遗嘱中指明由女儿继承该房产,且该部分有效,女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则女儿有权争取房产,且排除儿子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女儿和儿子,是第一继承人吗
儿子与女儿都是第一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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