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5:24:39 369 人看过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4、报酬的性质不同;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6、适用的法律不同;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一、在我国入职与外聘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入职与外聘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5、法律调整不同。

6、待遇不同:外聘一般不给五险一金,代表没有养老,没有合同保障。

二、劳务合同必须要交社保吗

劳务合同不是必须要交社保。

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且类似承揽性质的,双方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三、劳务合同解除是否要赔偿

劳务合同解除要不要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提前解除劳务协议,构成合同违约的,需要支付赔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解除的,不需要支付赔偿。

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可以分为三大类具体如下:

1、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

3、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劳务为给付的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

3、雇主的义务不同;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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