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单位所在地的补助水平一致。
四、补助经费用途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但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社会保险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后,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职工。
(三)根据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上述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三种补助办法所占补助经费的比例,或者根据筹资情况,按上列顺序,选择其中一、二种补助办法。
采用计入个人帐户办法的,应首先保证第1、第2两项补助的需要。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补助经费的60%。
医疗补助经费不足当地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地区,补助经费一般不计入个人帐户。
筹措补助经费困难的地区,可以只采用第1种办法。
统筹地区尚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公务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在补助经费中开支。
五、管理和监督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各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六、组织领导
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并报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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