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烟草专卖罚没款政策如何规定的?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当企业或者个人在买卖销售烟草产品时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和许可,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没有获得许可就随意的买卖经营烟草产品也是属于违法以及违纪行为,那么行政机关是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涉案的情节比较严重也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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