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依法提起的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
l.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法规科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法规科接到赔偿申请,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初审:
1.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
2.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赔偿申请应予受理。
对于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有缺漏的,应告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对于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的,应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来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1.认为我局无赔偿义务的;
2.赔偿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赔偿申请,由法规科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经局长批示后,由财务部门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具体办理。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承办科室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
承办科室对于确认应由我局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执法人员进行行使职权的事实;
2.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3.给予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赔偿的方式,赔偿的额度和履行的期限。
承办科室对于确认符合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
六、承办科室应及时将《行政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经法规科送交局长审核、签署(必要时可先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作结论),并加盖机关印章,由法规科送达赔偿请求人。
七、我局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赔偿工作;对应予赔偿而逾期未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赔偿决定作出后,应分别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执行: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无异议的,按照赔偿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提出复议的,按照复议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按照判决书执行。
九、我局赔偿损害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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