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的法律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12:45 180 人看过

(1)依法严格审查原则。依法严格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进行非诉审查时,必须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依法严格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2)支持建设发展原则。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按照人均GDP指标,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正逐渐进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社会矛盾多发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内的矛盾尤其明显。要解决经济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发展;发展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社会矛盾,包括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内的社会矛盾的唯一选择,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地解决好房屋拆迁领域的社会矛盾,尽一切可能钝化、化解此类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做好房屋拆迁裁决的非诉审查工作。

(3)关注民生权益原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业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房屋不同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物,一方面房屋承载了太多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在住房早已市场化的今天,房屋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审查案件时,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理性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裁决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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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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