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合肥打工的女孩问:我们公司是工业园区,提供住宿。公司要求我们每周一至周五晚上7:30在办公室学习。这是加班吗?公司的一些生产部门工作超过8小时,但他们不加班?这是违法的吗?三班倒:1。早上7点到晚上12点到下午1点30分到6点2分,下午1点30分到6点7点30分到12点3分,下午7点30分到12点到1点30分到7点30分。这个工作时间是非法的吗?如果公司说我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办?每当我看到这样的问题,我的心都会很沉重。面对老板(用人单位)的强势,有多少劳动者有这样的困惑和无奈?面对职工的无奈,侵害职工权益的老板们又是何等无畏、肆无忌惮?虽然知道法律规定,农民工可能不敢与老板竞争,他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女工所在的公司是如何侵害职工权益的,你不妨慢慢听我说——
1。关于工作时间。现行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劳动法实施不久,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职工工作时间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那这两项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呢?劳动法以后颁布的,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先颁布《劳动法》,那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条例》显然考虑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应视为《劳动法》具体实施的规定。虽然这种理解有些牵强,但考虑到这种修改是不可避免的,从每周的单休日改为双休日,目前主流的理解和劳动主管部门都持有这种理解,并确认从1995年5月1日起,法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女孩工作的公司的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是9.5小时。如果每周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则每周工作时间为47.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7.5小时。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显然是违法的,连续、定期地让员工加班是严重的。2关于加班。在业余时间组织员工努力学习,没必要说是加班。八小时工作制规定,超过八小时的时间是员工休息或自由支配的时间。用人单位利用这段时间,不顾员工的意愿,组织员工学习。不管他们的动机是什么,他们都应该让员工加班。这一原则非常简单,是八小时工作制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法律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不仅不反对,而且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各种活动,让员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包括学习,以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但是,不可能承认强行占用员工休息时间,不让员工享受加班待遇的做法,因为本案中女孩所在的公司实际上是
,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但应当具备下列法定条件:(一)安排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方可实施,即:,劳动者可以参加或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单位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2)如果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给予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待遇;达不到上述条件,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劳动者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其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女工公司每周将其工作时间延长7.5小时,安排员工周一至周五每晚学习,每周占用员工休息时间5小时。这些都是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每周安排员工加班的总时间为12.5小时。因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加班费的,还应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并因未与员工协商、未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而受到行政处罚。三。论不规范的工作制度。张观怎么可能是李戴?三班制不是一种不规范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八小时、每周十小时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取其他作息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不正常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正常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规定》,非正常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上下班无固定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责任范围等原因,不能按标准工时计量或需要移动作业的劳动者实行工时制。经批准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而对于那些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人,加班费的规定也没有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女孩公司实行的三班制在每个工作期间都是固定不变的,并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不正常工作制。将三班制作为不规范的工作制度,而不让员工享受加班待遇,是张冠礼的违法行为。4关于夜班的治疗。三班倒不违法,不发夜班津贴也不合理,因为生产需要,企业可以实行法律不禁止的三班倒工作制度。然而,三班倒打乱了正常的作息规则,给员工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员工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劳动消耗,这样雇主才能获得更多的生产利润。因此,对夜班职工给予补贴是合理的
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中,将夜班补贴定义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这是唯一规定夜班应提供夜班津贴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津贴标准。此外,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如何发放,甚至夜班的具体时间划分,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夜班津贴的地方标准,但是很多地方的夜班津贴长期以来没有与时俱进,我认为夜班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中的行政法规性质。至于具体的支付标准,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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