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5:23:38 56 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漆建国

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唐国生

从2004年2月起,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待银利来公司验收合格后将款划给漆建国,再由漆建国按工日并扣除5%的劳心费后分配到每个民工,日工资29.7元。原告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务工队已有几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唐国生2004年正月16日参加漆建国的务工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漆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焦点问题:

1、本案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

原告方提出本案应属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漆建国组建的建筑务工队已有几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被告唐国生从2004年2月起在此务工队工作,接受漆建国的安排,服从其管理,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的损伤发生在原告漆建成国承包的建筑工地上,系工作时间内形成的急性伤害,符合工伤的时间、空间、职务特征,且唐国生受伤后选择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漆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视其已认可该工伤认定决定,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一、二审对此认定一致。

2、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务工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关于职工的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职工,据此,对原告漆建国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二审对此意见一致。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建筑安全未作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该法。遂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社保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
    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仲裁委员会不接受社保本身的纠纷,属于社保局的管辖范围。比如不买社保,不按真实工资标准买社保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2、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追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吗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
    2023-07-04
    407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就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
    2023-07-20
    496人看过
  • 一份“备忘录”引发的劳动争议
    这是一起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案件,面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涉案双方均表示不满,为此双方均希望本报能以真名实姓关注此案。记者与双方就案件中的一些关键争议点、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详细了解和探讨后发现,该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问题,对于防范和处理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作用和社会意义。当包头市中院的判决下达后,最先找到记者的是案件被上诉人、包头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他给记者提供的法律资料显示,案件是因上诉人郑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而起。双方对备忘录的解释不同杜某告诉记者,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郑某,二人于2012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原始文件中规定:郑某的业绩目标是3年内达到2亿产值,市场价值3亿,利润达到5000万元;条件为运行费用每月3万元,月薪5000元;郑的职务为总经理;利润分红方式为独立账户,所开拓市场利润双方各半分成,即时分配,一年后郑某
    2023-06-09
    476人看过
  • 一张“假病假两周”假条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因一张写有假病假两周字样的请假条,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者谢女士状告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11月,谢女士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经过续签至2008年4月19日。2008年2月21日,谢女士向该公司递交休假申请表,休假原因一栏载明假病假两周,后有单位主管人员签章确认,谢女士同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但该证明关于医嘱需病休部分系谢女士自行添加。2008年3月28日谢女士再次向公司递交病假申请表,申请休病假2天,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该证明系该院个别人员经谢女士要求而违规出具,内容并不属实。庭审中,谢女士认为2008年2月21日的休假申请表中载明的假病假两周,其中第一个假为形容词,说明申请时就已明示单位所请病假是虚构的,单位主管是在明知为假的病假的情况下签字批准的。而公司则认为假病假两周第
    2023-04-22
    88人看过
  • 员工招聘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与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的发生和处理需要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企业内的劳动争议会对其他员工产生潜在的心理影响,使员工对企业的就业观念产生质疑。类似劳动争议的情况也更有可能转化为劳动争议。许多负面影响对企业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秩序极为不利。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应提高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员工招聘与录用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构建员工招聘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环节中,有几个实际问题应该引起招聘经理的注意。建立和完善员工招聘和录用的规章制度招聘员工和办理入职手续看似事务性工作,但现阶段需要确定入职后员工的薪酬状况、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因此,这一阶段是未来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基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然后,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以根据适用于员工招聘和雇用的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和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员工招聘和雇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关于征聘程序的
    2023-05-07
    229人看过
  • 从一起涉外劳动争议案分析国际私法的有关问题
    2005年6月1,威尔斯(原告)受聘担任法国A集团设立于中国的外商独资某汽车制造公司(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威尔斯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资、奖金、补贴以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对于法律适用,合同第6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美国怀俄明州法院管辖并适用美国怀俄明州的法律处理。合同签订后,因威尔斯不尽职守,严重违反工作制度,该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通知威尔斯离开公司,又于10月30日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06年1月10日,原告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月10日,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工资、奖金、保险等损失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63万元)。一、本案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美国怀俄明州法律,与《劳
    2023-06-05
    224人看过
  • 一起因工作时间引起的劳动争议
    [案例]在某外资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工作时间的条款是这样写的:本企业依照中国《劳动法》之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工作制,每月第1个星期六和最后1个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几年来,公司300多员工一直按照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规定,于月初月末的每周工作6天。直到最近,公司里发生了一件事,才引起员工们对这一规定的关注。原来一名员工因违反企业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他多年来每周40小时以外多工作的加班费。他的理由是,国家早已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而企业却要他每周工作44小时,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也不算加班,他的休息权益受到侵害,不仅应得到额外加班的工资报酬,还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企业在仲裁庭审中,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企业认为,中国《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
    2023-04-22
    200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并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已发生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从而正确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届满。关于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1.该规定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劳动法颁布前,即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将“六个月”改成
    2023-08-17
    487人看过
  • 劳动法争议案例中有哪些问题?
    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二、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3-04-13
    374人看过
  • 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去年,我们通过广泛调研,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几点意见,从反聩的情况看,效果较好。最近,通过学习省高院琼高法(2000)189号《关于转发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各市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再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供大家在审判工作中参考。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问题案件受理与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是相当关键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前首先要审查劳动争议是否经过仲裁机构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但是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或在法定的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或者仲裁机构在案件的受理后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合理的裁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应予以受理此类案件的。在受案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调
    2023-08-17
    295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读(三)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作出如下解释:,第二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费用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自主重组发生的争议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五条用人单位继续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联营方式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将
    2023-05-07
    48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未作实体仲裁引发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进一步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为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另一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无疑拓宽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随着劳资纠纷迅猛增加,仲裁委办案负荷超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1至8月,江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逾期未受理的占25%、逾期未裁决的占37%,两者相加已近案件数的2/3,由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以下困难:一、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都是经仲裁委调解或审理后未能解决而过滤来的矛盾易激化或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有的案件因拖延错过了最佳调解时机。二、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以及仲裁委不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哪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一)因用人单位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或者利用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或进行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降低用工成本。2.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全部收回后不再返还给劳动者,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3.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需要举证的内容
    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需要举证的内容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8)其他证据。
    2023-06-10
    250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那个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状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1
      200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一方不服起诉,另一方接到副本后反诉,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诉讼,而诉讼请求不成立,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反诉,判决主文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述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 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范围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6
      (一)劳动诉讼的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1、企业开除、除名
    • 劳动争议问题的劳动争议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22
      1、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2、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
    • 劳动争议案件的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30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共同判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处理。
    • 合同签订后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首先感谢你对本律师的信任。针对你的提问,本律师认为应该是10个月,不是再后劳动合同2年的2个月。关于这个问题是有争论,但从劳动法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和给劳动者解除合同后的经济帮助,工作年限是不受合同约束的事实。关于这点本人在美的集团担任法律顾问时处理数千单劳动争议纠纷都是这样处理的,法院也是这样判的。如要求赔偿,两家公司都是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