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的抗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40:22 120 人看过

尊敬的大法官、各位法官,安徽省惠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颍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一审辩护人到本院为被告人刘国依法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辩方认为,被告人李×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国国(化名)不构成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事实辩论中,被告没有参与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刚才法院的调查,本案事实非常清楚。本案是继被告人朱立安(化名)与王辉(化名)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后。王辉被殴打后,李某刚(化名)为了帮王辉发泄怒气,找到朱某莲,让朱某莲接下来向朋友王辉道歉,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第一中学后门群殴,引起聚众斗殴。

双方回到学校找同学和朋友准备当晚的战斗。因为我的当事人刘国和被告人李刚都是同学,租住在同一所房子里,刘国必然知道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刚的指导下,他和同学赵×清(化名)去高一11班见了朱×连,回来的路上,赵×清怕刘×国出事,要求刘×国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刘国出面劝说李刚不要让刘国参与。晚上放学后,刘×国回到住处,但他出去关注朋友,给第一中学附近的公用电话局的李×刚打电话问好。李刚接到刘国的电话,安排刘国回住处,把菜刀和钢管拿来。(在这里,辩护人想说明的是,几天前李铮和刘国在一起,刘国还不到18岁,他的思想还不成熟。在他看来,只要他不参加战斗,他就与之无关。他实在没有意识到,如果其他被告人用他的刀伤人,他将被认定为本案的共犯。但最终,当他送刀时,双方的争斗结束了,双方的人分别散去。他送的那把刀在这起案件中不起作用。也可以看出,他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二是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都知道,构成犯罪应当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只有这三者同时拥有,才能构成犯罪。仅从持刀行为来看,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持刀行为不构成危害行为,因为从犯罪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由于本案与不作为无关,辩护人仅从行为方面进行解释。所谓行为人行为,简单地说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有害社会行为。

这里我们应该关注什么是积极行为,什么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如果说犯罪人持刀砍人,相信大家都会认为是积极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但我想请你考虑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持刀到现场,是积极行为还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带刀到现场前在家磨刀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吗?磨刀前在店里买刀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吗?磨刀前在店里买刀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吗?

什么时候开始被视为积极行为和刑法禁止的行为?有鉴于此,辩护人认为法律并不禁止行为人持刀。如果法律因为行为禁止行为人持刀,那么社会生活中就可能出现买卖刀具的行为,这也构成犯罪。因此,这很简单,因为我们无法知道这些人会在下一步做一些合法或非法的事情。回到这个案子,刘*郭自己也不明白自己的刀将来会起什么作用,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拿到,因为他手里拿的刀会伤到案子。事实上,本案的伤害结果与持刀行为无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刘×郭持刀行为并无危害。

第二,刘*国持刀的行为是否产生有害后果。

辩护人认为无需过多解释,因为整个打斗现场没有刘×国,伤害结果完全是其他几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刘×郭持刀前往现场的过程中,受伤结果可能发生在他持刀前往现场之前。虽然刘国没有参与被害人的伤害,但他没有感觉到,所以伤害结果与刘国无关。

第三,因果关系理论,

针对刘×国的行为与本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在法学界流传甚广的一句谚语,最能解释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就一定有这样的行为”结果,如果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一定没有这样的结果,“根据这句话,结合本案,我想请大家再考虑一下,如果刘×郭真的持刀去了现场,肯定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吗?我相信你可能会认为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刘×郭带刀到现场的行为不可能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必然会有这样的结果,这是不符合常言道的。

我想请大家再想想,如果刘*郭不去现场,这样的伤情结果肯定不会发生?我相信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因为刘×郭到现场后,他的伤情行为结果已经完成,不会因为他不去而改变伤情结果或影响结果。因此,辩护人认为,刘×国的行为与本案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刘×国不应对他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关于法律规定的争论。刘国没有资格成为聚众斗殴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里,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头目,什么是积极参与者?可以说,刑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等几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摘要》,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界定为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聚集者和指挥者;

积极参与者是指在群殴中起主要作用或直接死于群殴中,造成他人伤害的人。

从小结中给出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刘国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因为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和指挥者。从证据来看,这起案件不是刘国所为。所有的参与者都不是刘*郭召集的,因此无法确定他们是头目。

至于刘国是否积极参与,辩护人认为应该看他是否在斗殴中起了主要作用。至于主要扮演什么角色,辩护人认为其主要角色取决于参与人的行为对案件的影响。这些人的行为能够产生案件,产生危害后果,并直接加速加害者的危害和受害人的数量。

从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证明刘小载不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因为刘小载的行为不能影响本案的进展、伤害的后果和受害人的数量。也就是说,本案有他的行为就会产生现在的后果,没有他的行为,本案的后果就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刘郭的行为不应被视为积极参与者。

至少可以说,即使检方认定刘×国的行为与本案有关,也只能认定他为被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5: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何行使合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023-07-24
    52人看过
  • 什么叫做不可抗辩权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不可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一、具体的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上有哪些明确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以下三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2023-06-29
    473人看过
  • 论抗辩与抗辩权
    合同内容
    「摘要」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关键词」抗辩抗辩权反诉否认反驳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本文将试图对抗辩与抗辩权、抗辩与民事诉讼中的否认及反诉作出较为清晰的阐释。一、论抗辩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
    2023-06-11
    229人看过
  • 受贿罪的抗辩策略
    在对受贿罪进行辩护时,必须围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展开。金钱权力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贿赂犯罪的辩护,无论是定性辩护还是量刑辩护,都要围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存在多少权钱交易展开。例如:被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还有被告的职务和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构成受贿罪将如何量刑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
    2023-07-01
    422人看过
  • 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抗辩权即当请求人有主张某项权利时,抗辩人认为其享有请求权,但可阻碍请求权;而狭义的抗辩权可以在请求人请求某项权利时,否认其请求权。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二者功能不同,是否主张不同。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内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
    2023-04-03
    385人看过
  • 抗辩与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名词解释抗辩,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2023-05-06
    462人看过
  • 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遭质疑
    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对于保险问题条款的斥责声言犹在耳。日前,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中国保险业隐蔽着两个问题条款,目标直指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和保险业单方约定车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李滨将这两个条款定性为三最:最大的、最具隐性的、最具杀伤力的问题条款。具体体现在: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背离基本法律原则;带着极专业性的面具滑过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和众多专家所编织的打捞问题条款的网。从商业本性和专业性来看,由保险公司来制定格式合同无可厚非。但李滨指出,正是这样的专业和优势使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些隐性的问题条款,这些问题条款正张大嘴吞噬着保户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有可能影响整个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保险业的做大做强和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可抗辩条款:养在深闺人未识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故意
    2023-04-23
    435人看过
  • 欠条抗辩抗辩时效
    以下是欠条时效抗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时效抗辩应在何时提出。《诉讼时效解释》第四条逆向给出了一个大的时间限度,即在一审诉讼期间,在二审提出的应是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诉讼期间,而再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而言,一审诉讼期间的时效抗辩节点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答辩期,二是举证期,三是一审辩论终结时,四是判决作出前。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对权利的主张需有证据作支撑,当事人除了提供证据,还需对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认证,不仅需质证,还需法官结合庭审的情况予判断,故一个可能的节点应是一审辩论终结时。在一审辩论终结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审查从程序上言,一审程序的终结不是庭审的终结,当事人在庭审后,突然意识到自己时效抗辩的权利,向法院主张,只要判决仍未作出,法院仍应审查,因为法院保障的是权利,只要权利存在,法院就有义
    2023-02-12
    481人看过
  •  反诉与抗辩的区别及认定
    该段内容讲述了撤销权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撤销权属于形成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撤销权的行使必然要对整个合同进行撤销,从而使其回归到原来的状态。首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不同。撤销权属于形成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一般给付之诉的抗辩可以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必然要对整个合同进行撤销。这样,原本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合同将确定无效,并使其回归到原来的状态。 什么是撤销权?它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有何不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有所不同。一般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因给付而发生的诉讼,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而撤销权之诉是指当事人因判决、裁定内容错误而发生的诉讼。在撤销权之诉中,当事人需要向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
    2023-08-27
    326人看过
  • 抗税罪辩护词
    有期徒刑
    一、抗税罪辩护词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
    2023-06-12
    208人看过
  • 可以否认合同的抗辩权吗?
    可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
    2023-07-04
    238人看过
  • 抗辩权与不安
    中止履行合同
    1,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2,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签订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确立契约关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方式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单方当事人反悔造成对自身的权益受损。合同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今天,我们要与大家一起来了解是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
    2023-07-16
    309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的表象——票据抗辩
    近年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学者已注意到票据抗辩方面的研究,但大多学者都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而不是从权利角度来探讨票据抗辩权制度,因而没有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直接的界定,而仅以《票据法》上对抗辩所作定义为起点对票据抗辩行为展开分析研究。其实,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抗辩权,二者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于票据债务人享有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就是一种票据抗辩行为,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之间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既然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与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存在着逻辑上的同一关系,因此,对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内容作出界定,就会在逻辑上确定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4]关于票据抗辩行为,之前学者们研究作出的解释有多种,有的认为,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拒绝,称为
    2023-06-06
    91人看过
  • 为了怎样的前提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分别如下:1、后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履行;2、不安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
    2023-08-11
    39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包括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8-11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有什么不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6
      抗辩权即当请求人有主张某项权利时,抗辩人认为其享有请求权,但可阻碍请求权;而狭义的抗辩权可以在请求人请求某项权利时,否认其请求权。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二者功能不同,是否主张不同。
    •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由怎么行使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8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6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 2022年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怎么认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2
      1、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具备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时,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2、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