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关键词]土地增值住宅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年以来,各地开展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梳理,并就应注意的一些环节作如下探讨。
一、明确界定清算单位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所称单位是指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按项目开发情况划分的,应作为单独鉴证对象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据此要把握法定三类清算单位:一是一次性单项开发的以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二是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三是分用途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不同用途的单项开发项目或单位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的项目包括:出售使用过的房屋;开发商转为自用的商品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二、清楚划分住宅类别
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重要问题。
三、正确理解清算条件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清算条件:一是必须清算的条件。必须清算的条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就必须进行清算。二、是可选择清算条件。可选择清算条件包括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注意的是选择的主动权掌握在税务机关,即符合选择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必须清算,税务机关不要求清算的可以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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