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拆除房屋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9:59:34 134 人看过

众所周知,590号令是当下房屋征收领域的基础性法规规定,是广大被征收人必须要了解的内容。

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不讲“怎么拆房”,而重点总结拆房之前的重要法定程序。

请注意,如何拆房是政府需要研究的事情,老百姓研究这块儿就显得有些滞后了……

不管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还是其他名目繁多的征收项目,只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就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

根据该“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要符合法定的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满足“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含棚户区改造类项目)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范围更大,有时还会涵盖“城中村改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即要进行房屋征收必须符合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任何为了一己私利或商业利益的征收都是违法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且如果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通过每一步权利的落实,来保障权益的最大化,得到最合理的补偿。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人并没有行使这些权利,这无疑是非常遗憾的。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大多数的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基本都是突然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评估,且被强行进入家中,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屋内财产进行评估,政府部门往往就是利用被征收人不懂法律来强行加快征收程序。

事实上,评估机构不仅不能径行到被征收人家中评估,政府部门也不能直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该是采取“多数决原则”进行抽签、摇号确定。

如果未经过上述程序,有评估公司直接对房屋进行评估,可以其评估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予以拒绝。

(评估这一环节的位置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但实践中也有先进行“预评估”的情形)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如果以上三个步骤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程序便是合法的,征收决定也应当附上征收补偿方案。

但是征收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应该在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上载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即在发布公告之日起,如果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进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进行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征收决定没有异议,也接受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评估环节进行后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发布征收补偿决定。

五、发布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同征收决定一样,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不同的是征收决定是对该区域的所有人有约束力,而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特定的个人作出的,仅对该特定的个人具有约束力。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同样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能够直接指向合法的司法强拆,故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救济是必需的,一旦“过期”将会使被征收人的维权陷入麻烦。

而在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中,前述所有程序、步骤都可以成为被征收人提出并要求审查的对象,这也反映了征收维权是一个“全流程”属性,即没有哪个程序是孤立存在的,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漏洞,就有可能导致最终的补偿决定不能合法成立。

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在了解程序后需要着重理解把握的一点重要维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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