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条件:
(1)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原用人单位已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原五县及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2、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应当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开通银行卡功能的市民卡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原五县及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除携带上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另需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程序:
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本人市民卡到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定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的除外),也可在网上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个人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定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
5、办理地址及电话。
6、办公时间:每月月底结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结算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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