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情形如下: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如下: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有哪些
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取保候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
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需要身份证的情形有常住户人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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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异地办理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01一.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步骤如下: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2、异地受理点接受居民身份证的交换。收到申请后,立即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立即审查发行。3、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查发行的制作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和验证发行,申请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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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身份证办理河南在线咨询 2023-04-25异地只能受理符合条件的身份证补领、换领业务(首次申请领取的,只能在户籍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具体的手续和资料(受理方等),可以参照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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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身份证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1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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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身份证办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3不能在外地办理身份证,因为身份证需要在原户口办理。如果只能在国外换领或补办身份证,一般由本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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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身份证办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