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工资;(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残疾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离职时可以得到以下两种补偿: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为;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在工作中是很容易发生的,但是发生工伤的时候所有的工伤费用都需要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如果在离职之后,劳动者还可以得到一笔一次性的补助金,有伤残的地方只要经过鉴定那么还可以得到伤残补助金,所以,不同的伤情给的待遇就会不一样。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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